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291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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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盧慶秀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29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盧慶秀、伍金地、林瑞如、林琨隆、伍石慧、林朝龍、郭身化、許富有、盧新發、褚阮進、劉捷
  • 產製日期: 42011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29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盧慶秀「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林琨隆「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伍金地、林瑞如「參加叛亂之組織 」各處有期徒刑6年,各褫奪公權6年。伍石慧「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林朝龍「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郭身化、許富有、盧新發、褚阮進、劉捷均無罪。唯物論通史等書共54冊均沒收(詳審判卷第101-103頁)。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第5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9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