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朝龍

林朝龍(1905-1980),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76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林瑞如係屬族親,林瑞如曾向其宣傳,欲邀其參加組織而未果。1951年2月1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2月13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林瑞如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食品加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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