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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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如(1915-1979),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於劉捷因匪嫌送新生總隊訓練6月時,乘機向劉家借閱《新民主主義》等書籍互相傳覽。盧慶秀倡議組織「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其與伍金地、林琨隆等均附和欣然參加,其曾向其族親林朝龍其宣傳,欲邀其參加組織而未果。1951年2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57年2月12日刑期結束,2月2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劉素貞結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年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