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琨隆

林琨隆(1925-),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社皮國校教員,其曾向劉家借閱《新民主主義》等書傳閱,又附和加入盧慶秀在林瑞如家提議組織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並介紹伍石慧及劉素貞參加。1951年2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2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共同被告林瑞如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縱有附和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並介紹伍石慧及劉素貞參加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社皮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