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琨隆
- 林琨隆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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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琨隆(1925-),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社皮國校教員,其曾向劉家借閱《新民主主義》等書傳閱,又附和加入盧慶秀在林瑞如家提議組織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並介紹伍石慧及劉素貞參加。1951年2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2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共同被告林瑞如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縱有附和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並介紹伍石慧及劉素貞參加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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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社皮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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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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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