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石慧

伍石慧(1929-1999),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林琨隆介紹參加盧慶秀倡議組成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1951年2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2月15日刑期結束,3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5月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琨隆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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