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慶秀

盧慶秀(1926-),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傳覽《新民主主義》等書籍,並倡議組織「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等情。1951年7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人曾借閱新民主主義等書籍互相傳覽,並在閒談之間倡議組織「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之行為,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另其於審判中曾矢口否認有顛覆政府之行為,惟原判決對此未詳予調查,調查程序顯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3號;(64)諫減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並釋放,執行有期徒刑23年11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