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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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金地(1913-),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向劉捷借閱《新民主主義》等書籍,又附和參加盧慶秀所倡議組織「新民主主義青年團」。1951年7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57年7月15日刑期結束,刑滿後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59年3月25日核准具保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見查明,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