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新發

盧新發(1915-1989),男,臺灣屏東人,居屏東縣潮州鎮,醫學講習所畢業,被捕時36歲,任外科醫師。 盧新發曾服務宜蘭羅東二結的昭和製糖株式會社,常和蔗農接觸,產生同情,遂組織蔗農組合,因此被迫撤職。 1931年盧新發經友人蘇新介紹參加臺灣共產黨,未幾遭警察檢舉,被處4年刑期。 戰後初期盧新發與謝雪紅、楊克煌等人籌組「臺灣人民協會」、「臺灣農民協會」等左翼團體,並參加三民主義青年團高雄分團,任該團幹事,1947年初被臺灣省警務處列為「奸黨分子」,遭情治機關盯上。 1951年2月,盧新發因遭盧慶秀謊稱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解放聯盟委員會」(以下簡稱臺盟解放聯盟),且任該盟副主委被捕。 1950年9月,盧慶秀與伍金池(臺共成員,戰後參與臺灣農民協會)在屏東社皮村組織「新民主主義青年團」,與其他左傾分子共同研究共產主義理論。 嗣盧慶秀因在報紙上看到共產黨分子被槍斃的消息,心生恐懼,1950年10月10日到國防部保密局運用線民陳通家密告,並透過陳通輾轉結識陳玉祥(曾任職於保密局臺灣站臺北組,1951年1月因本案奉派保密局南部偵防小組),盧慶秀向陳玉祥報告有一「臺盟解放聯盟」,組織遍布全省各地,伍金池為組織負責人,為謝雪紅之老同志。 嗣經陳玉祥介紹,盧慶秀成為保密局臺南站屏東組、保密局南部偵防小組、屏東縣警察局共同運用之線民,協助滲透該組織,秘密偵查。 1951年1月,保密局南部偵防小組多次派陳玉祥等員與盧慶秀相約於指定地址聽取其工作情形。 據盧慶秀所供情報,「臺盟解放聯盟」為伍金池所組織,謝雪紅為該盟主委,盧新發則為副主委,伍金池常到劉捷家索取共產黨書籍,供該組職研讀。 盧慶秀亦稱,盧新發曾說楊克煌已由中共派赴來臺,謝南光亦自大陸派員赴臺從事情報工作,且據盧慶秀所知,「臺盟解放聯盟」各地幹部均由前臺灣農民組合成員、舊臺共黨員如盧新發、伍金池等所領導。 1951年1月31日,盧慶秀報稱盧新發於王仁厚宅與伍金池開會,內容大致為盧新發有感於保密局近來破獲臺北、臺中、桃園地區共黨組織,在南部之工作似有增強,惟幸好被供出之組織關係僅部分新黨員,今後吸收新黨員應重質不重量等語。 保密局認為,本案大部分涉嫌分子在日治時期參加農民組合,且似與謝雪紅保持聯繫,價值重大,而盧新發已察覺處境危險,遂決定展開行動。1951年2月14日保密局南部偵防小組組長劉華昌率員十數名,會同保密局屏東組、屏東縣警局刑警隊在屏東縣潮州鎮逮捕盧新發等數名,並赴劉捷家搜獲《唯物論》等共黨書籍,伍金池在逃。 盧新發等遭解送高雄市警察局羈押訊辦,盧新發否認戰後有從事任何共產黨活動,並供稱曾對伍金池談過過去臺共運作情形,要王仁厚、盧慶秀等往後應慎重行事,不要做無謂犧牲,至於伍金池曾提及有一批青年在做宣誓書,盧新發曾懷疑伍金池所指應為宣誓參加共產黨,並告以這是死路一條。 盧新發亦稱,他曾批評「三七五減租」政策,認為政策雖成功但糧價與物價相差甚遠,農民毫無利潤,此外,曾與伍金池閒談中共若解放臺灣可能遣送臺灣知識青年赴大陸視察、美軍派軍赴朝鮮係屬侵略等語,無絲毫提及「臺盟解放聯盟」組織情形。 當伍金池於1951年5月向保密局臺南站投案自首,案情出現重大翻轉。據伍金池供述,1950年8、9月間其與盧慶秀商議組織「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先後吸收盧新發等人,研究共產主義理論、討論今後臺灣問題。 1951年7月16日盧慶秀遭保密局臺南站屏東組扣押,始承認「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係由其組織,但為減輕罪責、推卸責任,借用在《大公報》上讀到廖文毅「臺灣再解放聯盟」、謝雪紅「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名稱,向情治單位謊報組織名稱,又盧新發、謝雪紅為「老臺共」,遂謊報兩人為組織上級,促政府注意,方便脫罪。 1952年7月10日,盧新發被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訊辦,同年11月5日以「知匪不報」罪嫌起訴。 據1953年5月24日保安司令部判決書,盧新發受保安司令部偵訊時表示在王仁厚家見過盧慶秀一次,他當時馬克思主義講得很好,但無從判定盧慶秀為共產黨員,遂以犯罪不能證明,盧新發獲判無罪。 1953年6月2日,盧新發獲釋,後任藥商,販賣膏藥維生, 1989年5月13日過世。 盧新發之繼承人以其涉入叛亂案件遭受羈押為由,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0年6月27日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1庭作出89年度賠字第1號決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77號解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賠償範圍以1951年2月14日至1953年6月2日獲釋為止,共計840日。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76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人身自由受限84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