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阮進

褚阮進(1908-1996),臺灣高雄人。 依(42)安度字第0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會碾米工廠倉庫管理員,其涉嫌明知盧慶秀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等情。1951年2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3年6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涉叛亂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其犯罪不能證明,而予諭知無罪。則其於無罪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農會碾米工廠倉庫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年3月14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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