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25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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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湯守仁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2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湯守仁、高一生、林瑞昌、汪清山、方義仲、高澤照、武義德、杜孝生、廖麗川
  • 產製日期: 43022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2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湯守仁「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高一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共同連續侵占公有財物」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林瑞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汪清山、方義仲、高澤照「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武義德「包庇叛徒」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銀圓200元;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中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罰金如易服勞役,以2元折算1日。杜孝生「共同連續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廖麗川「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尅扣包工款新臺幣61800元向高一生、林瑞昌、杜孝生追繳;提用農場公款放息新臺幣30000元,肥料、棉布、生產貸款等換穀54003公斤3公分,糙米36896公斤,穀種9200臺斤均向高一生、杜孝生追繳;卡車1輛、山美水圳工程費新臺幣27000元請伐林班圖利新臺幣17500元均向高一生追繳;索取包工回扣新臺幣22000元向廖麗川追繳;分別沒收歸公或發還被害人。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懲治貪污條例第1條第1項後段、第3條第1款、第3條第2款、第3條第6款、第8條、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5條;刑法第337條、第213條、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1款、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4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1條第10款、第55條、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