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3年訴字第1811號刑事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鍾信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3年訴字第1811號刑事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相關當事人: 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
- 產製日期: 4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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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書字號:(43)訴字第181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使犯人隱避」各處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金,各准以2元折算1日。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藏匿人犯」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各准以2元折算1日。楊玉池、黃進江、廖學宏「使犯人隱避」各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各准以2元折算1日。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上段;刑法第164條第1項、第167條、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