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3年訴字第1811號刑事判決書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案件名稱: 鍾信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3年訴字第1811號刑事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相關當事人: 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
  • 產製日期: 43111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書字號:(43)訴字第181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使犯人隱避」各處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金,各准以2元折算1日。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藏匿人犯」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各准以2元折算1日。楊玉池、黃進江、廖學宏「使犯人隱避」各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各准以2元折算1日。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上段;刑法第164條第1項、第167條、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