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特字第002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席長安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特字第002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席長安、吳定遠、蔡虎章、陳茂、畢儉華、高善祥、趙鍾華、張應豪、洪傳田、劉錫炳、潘一德、段宏俊
  • 產製日期: 51111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1)警審特字第002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洪傳田、劉錫炳、畢儉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洪傳田處有期徒刑10年;劉錫炳、畢儉華各處有期徒刑6年,各褫奪公權5年。吳定遠「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共同連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未遂」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席長安「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陳茂「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未遂」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蔡虎章、高善祥、趙鍾華、張應豪、潘一德「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5年。段宏俊無罪。大眾哲學1本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5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3項、第12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85條;刑法第187條、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56條、第26條前段、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