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錫炳

劉錫炳(1923-1989),山東利津人。 依(51)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講師,其在鳳山公園謀議籌組「革命」組織推翻政府,另建一賢能政府,並推定吳定遠為該項陰謀中之宣傳幹事,洪傳田為組織幹事,其為總幹事,分頭進行爭取同情分子。1960年1月5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6年1月4日刑期結束,1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傳田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研議「大成主義」,但無具體之叛亂組織或非法顛覆政府計劃,難認劉君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大學講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