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定遠

吳定遠(1928-1995),四川成都人。 依(52)警審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兵工學校中尉部屬軍官,其與洪傳田、劉錫炳謀議籌組「革命組織」,推翻政府,並推定其為宣傳幹事,洪傳田為組織幹事,劉錫炳為總幹事,分頭物色共犯。其曾與席長安、蔡虎章、潘一德、張應豪謀議,與席長安等研議「大成主義」等情。1960年1月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連續結夥搶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974年1月1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理由觀之,其與席君及其他同案被告對於成立革命組織乙事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協議,且無組織名稱及顛覆政府計畫等具體行動,難認其與席君之行為已達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兵工學校中尉部屬軍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更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