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長安
- 席長安 男 1928年出生 四川 夾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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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75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席長安(1928-),四川夾江人。依(52)警審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立曾文中學教員,席長安曾與吳定遠、劉錫炳、蔡虎章等討論革命組織名稱及組織理論,先後又與潘一德、張應豪謀議叛亂,與吳定遠等人研議成立組織、「大成主義」等情。1959年12月2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9年12月27日刑滿開釋。00751申請案於1999年4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3日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理由觀之,席君及其他同案被告對於成立革命組織乙事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協議,且無組織名稱及顛覆政府計劃等具體行動,難認席君之行為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階段,故本案非有實據,應予補償。
席長安(1928生),男,四川夾江人。出身醫家。1959年因「建新會席長安等案」被捕,時31歲。 1945年2月,響應「知識青年從軍」號召,志願入伍,空投緬北密支那,撥入孫立人的新一軍作戰。戰後參加廣東受降及四平街戰役,1947年復員,就讀嘉興青年中學。1949年再度從軍,隨第6軍來臺,先後畢業於陸軍官校軍訓班14期、政工幹校本科班1期,分發高砲司令部擔任勤務連指導員。1956年連上某充員士兵自殺,席被空軍總部認為管理不當,予以撤職。經同事房傳玨介紹,進麻豆鎮曾文中學任教。 1949年軍訓班受訓時,有感於時局危殆,青年應團結建國,「對共匪武裝游擊,對政府滲透發展」,遂與吳定遠、洪傳田等10人成立「建新會」,標榜三民主義。畢業後各自分發,該會無形解散,惟倡議未絕。經數年醞釀發展,逐漸形成一個反共異議團體(官方稱「反共反政府」組織),標榜「大成主義」理論(群己並重、社會均富、政治賢能、海陸革命、世界政府),接觸者涉及陸海空聯勤警總等機關,並因吳定遠考入臺大,結識包奕明,將觸角伸入校園。迄案發為止,組織既未定名,亦未成立,但因牽涉較廣,陸總部與調查局會同成立「大成專案」偵辦。1962年全案偵破,135名涉嫌者,有20人被扣押,其中11人被判刑5-14年不等。 1959年12月席在曾文中學宿舍被調查局逮捕,先送新營站,再送第一留置室偵訊。專案小組稱其「性格倔強熱情,應訊開始,極為頑強」,後經說服,坦率供述,提供人員、活動等資料甚詳,「對全案之偵破發展,貢獻殊多」。原本決議「擬暫准自新,加強管制運用」;然不知何故,席仍被起訴,1962年依《懲治叛亂條例》「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罪判刑10年。服滿刑期,於1969年12月從泰源監獄出獄。 出獄後,初無固定工作,筆耕多年;後潛心鑽研靜坐與中國哲學,著述甚豐。1981年,在臺北建立全程靜坐研究推廣中心,倡導「意識自覺」,漸成名師。1999年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第四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李禎祥
席長安(1928生),男,四川夾江人。出身醫家。1959年因「建新會席長安等案」被捕,時31歲。 1945年2月,響應「知識青年從軍」號召,志願入伍,空投緬北密支那,撥入孫立人的新一軍作戰。戰後參加廣東受降及四平街戰役,1947年復員,就讀嘉興青年中學。1949年再度從軍,隨第6軍來臺,先後畢業於陸軍官校軍訓班14期、政工幹校本科班1期,分發高砲司令部擔任勤務連指導員。1956年連上某充員士兵自殺,席被空軍總部認為管理不當,予以撤職。經同事房傳玨介紹,進麻豆鎮曾文中學任教。 1949年軍訓班受訓時,有感於時局危殆,青年應團結建國,「對共匪武裝游擊,對政府滲透發展」,遂與吳定遠、洪傳田等10人成立「建新會」,標榜三民主義。畢業後各自分發,該會無形解散,惟倡議未絕。經數年醞釀發展,逐漸形成一個反共異議團體(官方稱「反共反政府」組織),標榜「大成主義」理論(群己並重、社會均富、政治賢能、海陸革命、世界政府),接觸者涉及陸海空聯勤警總等機關,並因吳定遠考入臺大,結識包奕明,將觸角伸入校園。迄案發為止,組織既未定名,亦未成立,但因牽涉較廣,陸總部與調查局會同成立「大成專案」偵辦。1962年全案偵破,135名涉嫌者,有20人被扣押,其中11人被判刑5-14年不等。 1959年12月席在曾文中學宿舍被調查局逮捕,先送新營站,再送第一留置室偵訊。專案小組稱其「性格倔強熱情,應訊開始,極為頑強」,後經說服,坦率供述,提供人員、活動等資料甚詳,「對全案之偵破發展,貢獻殊多」。原本決議「擬暫准自新,加強管制運用」;然不知何故,席仍被起訴,1962年依《懲治叛亂條例》「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罪判刑10年。服滿刑期,於1969年12月從泰源監獄出獄。 出獄後,初無固定工作,筆耕多年;後潛心鑽研靜坐與中國哲學,著述甚豐。1981年,在臺北建立全程靜坐研究推廣中心,倡導「意識自覺」,漸成名師。1999年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第四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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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立曾文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更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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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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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