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一德

潘一德(1927-),四川瀘縣人。 依(51)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五六六二部隊上尉指導員,其於1956年經席長安介紹參與謀議籌組革命組織,並研議洪傳田所擬「大成主義」,後因意見分歧,組織未建立等情。1960年7月20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7月1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無其他佐證。且其縱曾參與討論成立組織或研議「大成主義」,但無具體之叛亂組織名稱或非法顛覆政府計劃,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五六六二部隊上尉指導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