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應豪

張應豪(1929-1986),四川瀘縣人。 依(51)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連絡室上尉連絡官,其經席長安爭取,與席長安、吳定遠、潘一德等研議洪傳田所擬「大成主義」等情。1961年2月2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2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應豪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張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席長安等供述為據,惟張君縱曾參與討論成立組織或研議「大成主義」,但無具體之叛亂組織或非法顛覆政府計畫,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x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