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傳田
- 洪傳田 男 1923年出生 貴州 安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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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傳田(1923-),貴州安順人。
依(51)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連絡室上尉連絡官,其等來臺後,因見大陸戡亂軍事失敗,對政府反攻復國失去信心,遂在鳳山公園謀議籌組革命組織,推翻政府,另建一賢能政府,並推定吳定遠為該項陰謀中之宣傳幹事,其為組織幹事,劉錫炳為總幹事,分頭進行爭取同情分子。洪傳田又以同一宗旨與畢儉華及李長江成立「經綸學社」,並擬具〈我們的想法、看法與做法〉一文,作為建立組織之理論基礎,與高善祥、趙鍾華討論,高、趙均表同意。而後其將〈我們的想法、看法與做法〉修改為〈大成主義〉,曾與吳定遠等人商妥在彰化八卦山謀議成立組織未果。又分別將〈大成主義〉交高善祥、趙鍾華閱讀,之後因意見分歧,組織卒未建立。1959年12月31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9年12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同案被告劉錫炳等人之供述及獲案之〈大成主義〉一文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被訴事實,並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擬具〈大成主義〉一文內稱共產主義與資本主義均非時宜,不能解決社會問題,應建立賢能政府等語,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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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連絡室上尉連絡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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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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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