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善祥

高善祥(1931-),湖北棗陽人。 依(51)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一八一○部隊中尉幹事,吳定遠來臺後,因見大陸戡亂軍事失敗,對政府反攻復國失去信心,在鳳山公園謀議籌組革命組織,推翻政府,另建一賢能政府。又與洪傳田、趙鍾華討論由洪君擬具「我們的想法看法與做法」一文,作為建立組織之理論基礎,並表示同意。復接閱洪傳田交予之「大成主義」,後因意見分歧,組織足未建立。1959年12月31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4年12月30日刑期結束。1965年3月1日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吳定遠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且其縱曾參與討論成立組織或研議「大成主義」,而原判決對「大成主義」內容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一八一○部隊中尉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