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傳李

戴傳李(1926-),臺灣臺北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學生,其過去曾受日人統治,對政治無深刻認識,一時錯誤,擔任匪方工作,奉命從寬處理,發交感訓。1950年3月5日發交感訓。1952年1月9日感訓保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係以其過去受日人統治,對政治無深刻認識,一時錯誤,擔任匪方工作而予交付感訓,惟查無具體證據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法學院政治系三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法簽字第0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10月4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