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9年障判字第002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高俊明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9年障判字第002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高俊明、吳文、林文珍、許晴富、張溫鷹、林樹枝、趙振貳、施瑞雲、黃昭輝、許江金櫻
- 產製日期: 6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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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9)障判字第002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高俊明「共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林文珍「共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許晴富「共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吳文「連續共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張溫鷹「幫助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獲案之整容用具物品21件沒收。林樹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趙振貳、黃昭輝、施瑞雲、許江金櫻「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戒嚴法第8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56條、第59條、第6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