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38年訴字第0017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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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李薰山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高等法院38年訴字第0017號刑事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 相關當事人: 李薰山、林如堉、劉招枝、陳新財、周買、鄭文秀、許壽春、林溪海、繼河明、張家聲、劉永和、高金財、王存賢、陳世沛、黃輝煌、陳隆得
  • 產製日期: 38122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書字號:(38)訴字第00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薰山、林如堉「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劉招枝、陳新財、周買「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鄭文秀、許壽春、林溪海、繼河明「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張家聲、劉永和、高金財、王存賢、陳世沛、黃輝煌、陳隆得均無罪。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100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