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183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黃紀男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183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紀男、廖史豪、鍾謙順、偕約瑟、溫炎煋、許劍雄、許朝卿、邱慶隆、黃永香、鄭瓜瓞
  • 產製日期: 39070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183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紀男「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廖史豪、鍾謙順、溫炎煌「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4年;「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共同持有軍用槍彈」各處有期徒刑3年,各褫奪公權2年;各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偕約瑟、許劍雄、許朝卿「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4年。邱慶隆、黃永香、鄭瓜瓞均無罪。45曲尺手槍2枝、子彈42發、日軍用物資埋藏地圖1禎、新台灣、勝利割台灣、明天的台灣、自治與正統各1冊,均沒收。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2項;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187條、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9條、第64條第2項、第65條第2項、第66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