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劍雄

許劍雄(1928-),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澄字第18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參加臺灣再解放聯盟為盟員,並與黃紀男等人共同密謀暴動、搶劫、暗殺、盜用埋藏日軍軍用物資等情。1950年5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