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17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洪養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17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洪養、蔡賠川、張守仁、林麗鋒、陳森沂、李榮宗、潘茂盛、楊溪祥、蔡萬全
  • 產製日期: 42011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17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洪養、蔡賠川、張守仁「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林麗鋒「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陳森沂、李榮宗「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潘茂盛、楊溪祥「連續共同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販賣軍用槍彈」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蔡萬全「共同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販賣軍用槍彈」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4年式(列號64839)手槍1支、偽前鋒青年協會總則、告台灣同胞書油印及底稿各1份,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56條、第187條、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