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溪祥

本案包括06597申請補償金、08395重新申請、08664重新申請、08855重新申請、09066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楊溪祥(1928-1997),臺灣嘉義人。06597申請案於2002年3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2月21日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08395申請案於2006年12月7日再次提出,2007年7月7日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處理。08664申請案於2007年8月30日第三次提出,2008年5月3日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處理。08855申請案於2009年2月23日第四次提出,2009年4月11日經第6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處理。09066申請案於2010年4月7日第五次提出,2010年11月6日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縣商會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7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販賣軍用槍彈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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