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茂盛

潘茂盛(1922-1993),男,嘉義人,1952年被捕時31歲。畢業自嘉義東門公學校,曾就讀中學。戰爭結束後一度經營蔗糖生意,並在天道教會宣揚教義。後來進入新聞界,曾擔任《全民日報》駐嘉義記者,再轉《民眾日報》嘉南分社主任,直到因案被捕。 根據官方資料,潘茂盛涉及「前鋒青年協會洪養等案」。本案雖發生在宣告戒嚴之前,卻被當成叛亂案處理。洪養是嘉義人,二二八事件失敗後逃亡半年餘,1948年春和友人碰面商議合組臺灣前鋒青年會。洪養草擬一份〈告臺灣同胞書〉,號召民眾從事非暴力抗爭,並油印成傳單四處散發,引起當局注意。同年8月間,洪養投宿嘉義市義興旅社時,突遇警察查戶口,洪拒捕、槍擊警方後乘隙逃脫。1952年4月2日省刑警總隊在臺北市緝獲洪,獲取本案關係人和槍枝來源相關口供後,即擴大追捕行動。同年4月4日嘉義刑警隊逮捕並偵訊潘茂盛,得知潘係因經營蔗糖生意而結識洪,洪以友人姚某往返臺灣、廈門兩地經商、尋覓槍枝護身為由,請託潘代找門路購買槍枝彈藥。潘先後引介楊溪祥、林麗鋒等人出售槍枝給洪養。全案件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判處洪養等人死刑,潘茂盛則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170號,因「連續共同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販賣軍用槍彈」,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1953年3月3日判決確定,解送國防部軍監,1954年10月7日具保獲釋。 重獲自由之後,返回嘉義經商,從事梅山農產分銷生意。1993年7月18日辭世,享年72歲。潘本人或家屬未曾向補償基金會聲請求償,促轉會亦尚未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民鍾日報分社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7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販賣軍用槍彈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