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6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黃朝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6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朝和、許章泰、陳秋貴、呂阿明、顏皆得、林木、吳德聲、朱慶昌、杜金清
  • 產製日期: 43060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6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朝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林木「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許章泰、陳秋貴、呂阿明、顏皆得「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吳德聲「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杜金清「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朱慶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9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