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阿明

呂阿明(1929-),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工,其由黃朝和吸收參加匪幫組織。1953年3月1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3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許章泰等在前保密局之互供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則矢口否認,此外別無其他佐證資料足以證明與事實相符,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名稱與屬性均未詳予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6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