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朝和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黃朝和(1930-1954),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合益運輸公司職員, 其由林三合吸收參加匪幫組織,後即吸收許章泰、陳秋貴、呂阿明、顏皆得等,並集會講解匪幫理論,又曾向杜金清講解匪幫理論,試圖邀其參加匪幫組織等情。1953年3月1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9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秋貴等在前保密局之互供,其於審判中則矢口否認,此外別無其他佐證資料,足以證明與事實相符,且其講述匪幫理論內容及其等參加之組織之名稱、屬性等,於原判決中均未詳予查證,無法證明其已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合益運輸公司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6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