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皆得

  • 顏皆得 1928年出生 臺灣省 臺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顏皆得(1928-1978),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礮兵指揮所通訊兵,其受黃朝和吸收參加匪幫組織,並集會講解匪幫理論。1953年4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4月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黃朝和等人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礟兵指揮所通訊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6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