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金清

杜金清(1930-),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電器修理廠技工,其曾聽黃朝和講解匪幫理論,雖不理睬黃君邀約參加匪幫組織,卻未向治安機關報密檢舉。1953年3月1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11月30日奉准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對同案黃朝和向其講解匪幫理論之事實,在偵審中均矢口否認,原判決僅以其與黃朝和在前保密局供認相符論罪,別無其他佐證資料,證據顯然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電器修理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6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8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