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9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余育生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9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余育生、謝孟存、陳實、江石蓀、黎達、陳定昌、鄭新忠、余海晏
  • 產製日期: 4308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9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余育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謝孟存、陳實「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江石蓀「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及齡役男意圖避免徵集而為虛偽之證明」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黎達、陳定昌、鄭新忠「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6年,各褫奪公權4年。余海晏「連續行使偽造服務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叛亂部分免刑,但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或赦免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款、第1條;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5條、第56條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