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達
- 黎達 男 1921年出生 1955年卒 廣東 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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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黎達(1921-1955),廣東梅縣人。
依(44)審復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女中教員,其曾在廣東梅縣經蕭冠、王立俊、王錦良吸收加入匪幫,經常分組集會研讀匪書,來臺後潛伏教育機構中。1954年3月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黎意其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定昌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大陸加入組織、參加分組集會、研讀匪書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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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女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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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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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