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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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達(1921-1955),廣東梅縣人。 依(44)審復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女中教員,其曾在廣東梅縣經蕭冠、王立俊、王錦良吸收加入匪幫,經常分組集會研讀匪書,來臺後潛伏教育機構中。1954年3月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黎意其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定昌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大陸加入組織、參加分組集會、研讀匪書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女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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