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定昌
- 陳定昌 男 1919年出生 1955年卒 廣東省 梅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定昌(1919-1955),廣東梅縣人。
依(44)審復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營紙廠採購股股長,其在廣東梅縣,經蕭冠、王立俊、王錦良吸收加入匪幫,經常分組集會研讀匪書,來臺後迄未自首。1954年2月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黎達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大陸加入組織、參加分組集會、研讀匪書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4)審復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營紙廠採購股股長,其在廣東梅縣,經蕭冠、王立俊、王錦良吸收加入匪幫,經常分組集會研讀匪書,來臺後迄未自首。1954年2月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黎達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大陸加入組織、參加分組集會、研讀匪書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新營紙廠採購股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