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孟存
- 謝孟存 男 1921年出生 1955年卒 福建省 林森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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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孟存(1921-1955),福建林森人。
依(44)審復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主計室科員,其曾在福建福州,經林在壽吸收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受林領導並閱讀匪書,來臺潛伏軍政機構中。1954年3月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補償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黎達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大陸加入組織、參加分組集會、研讀匪書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4)審復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主計室科員,其曾在福建福州,經林在壽吸收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受林領導並閱讀匪書,來臺潛伏軍政機構中。1954年3月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補償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黎達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大陸加入組織、參加分組集會、研讀匪書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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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主計室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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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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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