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新忠
- 鄭新忠 男 1922年出生 1955年卒 廣東省 梅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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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新忠(1922-1955),廣東梅人。
依(44)審復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通信修理廠上尉機務官,其經王錦良吸收加入匪幫,經常分組集會研讀匪書,之後來臺後潛伏軍中,政府一再號召匪諜自首,均不置理。1954年4月1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加入匪幫組織,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且縱使其於審理時供認曾參加學生抗日後援會,亦無叛亂之具體計劃與行為,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4)審復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通信修理廠上尉機務官,其經王錦良吸收加入匪幫,經常分組集會研讀匪書,之後來臺後潛伏軍中,政府一再號召匪諜自首,均不置理。1954年4月1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加入匪幫組織,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且縱使其於審理時供認曾參加學生抗日後援會,亦無叛亂之具體計劃與行為,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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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通信修理廠上尉機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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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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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