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晏
- 余海晏 男 1920年出生 2000年卒 廣東 梅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余海晏(1920-2000),廣東梅縣人。
依(43)審三字第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山林管理所嘉義分所股長,其在廣東省梅縣參加匪幫,至匪全民、大眾、生活等書店及民報社工作,後因該書報社等被查封後,即與匪失去聯絡。來臺任臺中縣埔里山林管理所技工時,連續偽造福建省向清流縣政府教育科科員證明書及廣東省清遠縣民眾教育館事務員證明書,繳呈該所提升為辦事員,後向內政部調查局自首叛亂部分,該局認其自首不誠。1954年3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212條「連續行使偽造服務證明書足以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叛亂部分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判處免刑,但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4月15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判亂犯行,業向調查局自首,縱於自首時,有未詳盡之處,然不能證明其為故予隱瞞,應依法免除其刑。惟其自首不於來臺後即時為之,或於政府號召匪徒自首時為之,顯係意存觀望,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山林管理所嘉義分所總務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行使偽造服務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叛亂部分免刑但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