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特字第003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黃木土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特字第003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木土、蘇宗輝、賴潭、賴木德、黃長烟、黃金城、林黃雪、賴世炳、張文德
  • 產製日期: 44070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特字第003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木土、蘇宗輝、賴潭「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賴木德「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黃長烟「連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黃金城、林黃雪、賴世炳、張文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30條第1項、第55條、第56條、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