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德
- 張文德 男 1924年出生 1983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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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文德(1924-1983),臺灣臺北人。
依(44)審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樹林郵局局長,其在賴潭家中結識田進添,明知其為在逃叛徒而未舉發。1954年10月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7年10月7日刑期結束,10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田進添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警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賴木德警局之供述為據。惟其與賴木德2人於偵審中均自始否認知悉田進添為叛徒,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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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樹林郵局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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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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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