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木德

賴木德(1923-),臺灣臺北人。 依(44)審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叛徒田進添匿宿其家時,將自己之國民身分證交由田君換貼照片逃匿使用。1954年9月1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9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偵審中否認田進添所供稱,其有交身分證與其換貼照片使用,僅承認田進添曾告知其因私運匪書逃匿等情,且據判決並無其身分證扣案之記載,難認賴君確已將身分證交與其變造使用,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