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長烟 (黃長煙)

黃長烟(1921-),臺灣基隆人。 依(44)審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黃木土家中結識劉英德等人,先後兩次容留劉英德、劉英昌、田進添、吳金堂、吳義雄等於其家中匿宿十餘天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4年9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劉英昌、田進添、吳金堂、吳義雄等,係依已自首之田進添、吳金堂等供證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知悉劉英昌、田進添、吳金堂、吳義雄等係在逃叛徒及容留於家中匿宿等語,且如何認定劉君等為叛徒,原判決亦未予查證敘明,既無由認定劉君等為叛徒,又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有藏匿叛徒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