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黃雪

林黃雪(1928-1964),臺灣臺北人。 依(44)審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護士,其係黃木土之女,黃木土係叛徒劉英德之遠親,劉英德、劉英昌、田進添、吳金堂、吳義雄匿宿其家中時,明知劉君等為在逃叛徒而未舉發。1954年9月1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9年6月21日刑期結束,10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劉英德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另案自首分子田進添之供述為據。惟其自始否認知悉劉英德等人為叛徒,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護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月餘,判處有期徒刑3年,期間保外分娩1年9月再回監,交付感化11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