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木土

黃木土(1896-1972),臺灣臺北人。 依(44)審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叛徒劉英德之遠親,曾收留劉英德與其同夥劉英昌、田進添、吳金堂、吳義雄於其家中匿宿多次。1954年9月1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9月1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1月經第4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4月經第4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劉英德等叛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自首分子田進添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劉英德告知彼等係因走私罪案發逃匿,原判決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