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年審復字第001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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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鍾興福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年審復字第001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鍾興福、高勞、陳潘炳煌、李成、許貴標、李進來、張接發
  • 產製日期: 45102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5)審復字第001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鍾興福「參加叛亂之組織」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勞「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陳潘炳煌、李成「為叛徒供給金錢」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許貴標、李進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3年。張接發無罪。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第175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