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交通處羅恒等案
曾任國民黨臺灣省公路黨部書記長、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的臺灣省政府交通處主任秘書羅恒,與臺灣省公路局視察王謙暌,於1961年4-5月間,因涉共嫌而遭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偵訊,之後羅、王二人各遭判處10年與8年有期徒刑。此案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羅恒等案」。
此案為調查局辦理「四水專案」中數個案件之一;依據1964年10月20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兩路調查站(53)程偵字第1699號代電可知,該調查站奉命於1961年4月偵破「四水專案」,其主犯羅恒、王謙暌、共犯許衡峰、鄭行之、魯伊山、羅霖昌、汪述周等經偵訊終結,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審理。但該代電未說明「四水專案」具體內容為何。查核許衡峰、鄭行之、魯伊山、羅霖昌、汪述周等人判決書,可得知許衡峰等人若不是羅恒在湖北省荊門縣的同鄉,就是昔日在公路黨部的同事,因此「四水專案」應是以偵辦羅恒為主的一件專案。但目前已公布的「四水專案」與羅案檔案仍相當有限。
本案二位被告羅恒、王謙暌皆為湖北荊門人,二人幼時皆為中國國民黨荊門縣黨部兒童團成員並結拜為兄弟。根據官方檔案,本案案首羅恒為1917年生,又名彥俊,號克明,從小就讀私塾及縣立小學至五年級。1932年前後,紅軍段德昌部隊流竄至荊門一帶時,曾於該部擔任號角兵2個月。1933年至武漢警備旅充當看護兵。1935年入隊警總局譯電室工作。1938年至武漢珞珈山軍委會任科員,後調第九戰區任長官部上尉譯電員。1940年任第六戰區政治部少校速記員。1942年調湖北省政府人事處科員。1943年先後服務於重慶社會部人事室、第一戰區長官部黨政處,後經柳克述介紹加入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團部服務處。戰後因三青團併入國民黨,改任中央青年部福利科科長。1949年隨青年部撤退至廣州,4月再隨部隊撤退至臺灣,5月經劉慕真、余文傑向公路局長譚嶽泉推薦擔任公路局黨部書記。1957年10月出任臺北市黨部主委。1959年5月由譚嶽泉邀請擔任省政府交通處主秘直至1961年被捕。由以上資歷,可知羅恒自16歲起就先後在軍、政、黨等機關任職。另據國史館侍從室檔案,羅還參加過革命實踐研究院第六期以及聯戰班第七期。羅在總統府人事調查表中謊報學歷為中華大學畢業,於偵訊時坦承只念到小學五年級。
另一位被告王謙暌,同為湖北荊門人,與羅恒同歲。1930年入荊門縣立小學。1932年畢業後入湖北省立第十四中學。1935年初中畢業考入武昌大學附屬高中,1937年休學,任荊門縣立拾迴小學教員。1938年任荊門縣立中心小學教員。1939年任青年團荊門區隊長。1941年轉任荊門縣黨部秘書。1943年任青年團荊門分團部書記。戰後1945年任青年團荊門分團幹事長。1947年黨團合併,任荊門縣黨部副書記長。1948年12月兼任荊門縣立中學校長。1949年夏天沙市淪陷,王謙暌開始逃難,1950年10月逃抵香港調景嶺,於1951年4月來臺,5月任公路黨部基隆區黨部幹事。1952年調任公路黨部第一組總幹事。1959年1月調公路局業務處視察至被捕。另王謙暌1951年來臺,係頂替父親王潤三之名,由其弟王謙慎申請入臺,後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偽造文書一審判刑4個月,經羅恒請託國大代表張銑疏通後,徒刑被改成罰金400圓結案。
羅案究竟是因何而起? 由誰檢舉? 如何破案? 參考該案的調查局特種刑事案件移送書,得知約於1952-1953年間,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六組第二室曾收到來自保安司令部的密告,指公路黨部第一組總幹事王謙暌、《大道》半月刊經理許衡峰兩人,於家鄉湖北荊門為非作歹、作惡多端,武漢陷共時王謙暌曾接受共黨訓練,許衡峰在香港時與第三勢力勾結,王、許二人均涉有共嫌,而二人來臺後受羅恒引介至公路黨部任職,羅有包庇之嫌。國民黨中六組通知公路黨部此一檢舉後,羅恒以其權限將該案壓下,讓王謙暌自行申覆,最後讓此事不了了之。調查局的案件移送書指王謙暌在羅恒掩護下,在公路黨部與許衡峰、汪述周、李耀昇等相結合,從事排擠拉攏誣告等行為,而結合成「羅系團體」。
國家安全局編印《歷年辦理匪案彙編》一書對該案的討論,也是採用調查局的角度,對羅多所貶抑,稱「羅匪所受教育淺薄,胸無點墨,尤以從未讀畢三民主義,不能背誦國父遺囑而能因緣時會,歷任本黨要職,此點頗值檢討」。還指歷來交通界迭生事故、弊端百出,調査局爲探究根源而作廣泛偵査,經査羅係重要共嫌線索,發現羅於公路黨部書記長前之身世暧昧不明,任內借各種機會,跋扈擅專排除異己,製造口實巧擊忠貞,引用渉嫌人物,擴大掌握勢力,利用職權貪污斂財,運用分化、離間、腐蝕挑撥等方式,如將王謙暌安插進公路黨部,二年間不次擢升,成為第一組總幹事,王謙暌恃寵意驕,顢頇飛揚,於公路黨部內協助羅某製造糾紛,欺壓同仁,並吸食毒品,誘姦有夫之婦,因其係羅之心腹爪牙,同仁等雖不齒其作風,但懾於威勢,敢怒而不敢言。種種作為使公路局聲譽敗落、人心不安,作法與共黨之陰謀活動如出一轍。
調查局於1961年4月先逮捕王謙暌、許衡峰,5月初逮捕鄭行之、魯伊山、周長青,5月底逮捕羅恒,10月再逮捕汪述周。現存已知檔案僅見羅恒、許謙暌的偵訊筆錄,而許衡峰、鄭行之、魯伊山、周長青、汪述周等五人僅有判決書,可知各位被告的大致案情。許衡峰因曾參加民主同盟,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鄭行之因遭共黨俘虜未向政府表白登記,交付感化3年;汪述周因曾擔任共黨梁家莊參軍委員,交付感化3年;魯移山、周長青因曾將軍械交付叛徒,各處5年有期徒刑;而許衡峰等人的犯行,也都未見與羅恒有直接關聯。
參照羅、王兩人的偵訊紀錄,王謙暌於4月10日被捕,較羅恒早一個多月,王謙暌4月份的筆錄多交代其自己的身家背景。5月27日王謙暌指羅的表姊蕭高蘭是激進份子,但不確定羅恒是不是共黨分子,也不知道羅有沒有自首。6月2日羅恒在自白書交代10歲時參加過縣黨部的兒童團。7月26日羅恒交代曾參加紅軍段德昌部。7月31日王謙暌稱羅恒曾參加紅軍。8月4日王謙暌上呈自白書交代曾經替蕭高蘭傳話給羅恒,蕭高蘭稱臺灣終將不保,要羅恒回心轉意,站在人民立場,為人民立功。8月7日羅恒交代與蕭高蘭關係。8月10日羅恒自白書交代在荊門參軍情形,8月15日羅恒自傳又交代參加兒童團、段德昌部隊、國民黨、競學社等經歷。8月17日羅恒主動請求談話,交代曾經承諾協助昔日同事張住森申請入臺證。8月20日羅恒主動要求談話,交代曾經由表姊蕭高蘭介紹加入共產黨。8月20日羅恒第二次筆錄交代王暌謙替蕭高蘭傳話經過。筆錄指1951年4月王謙暌寄宿羅恒家中時,王將蕭高蘭傳話的內容告訴羅恒,羅立即斥責王謙睽,要王表明立場,此後二人未再提及此事。8月23日上呈報告交代譚嶽泉為共黨成員。8月25日筆錄再次交代與譚嶽泉相識經過及其共黨身分。
由王謙暌的偵訊筆錄可知,偵訊的重點較著重在羅恒與共黨的關連,而非針對王謙暌的罪行;也因王謙暌揭露了羅恒過去在家鄉的過往,以及王謙暌替共產黨員蕭高蘭傳話給羅恒,成為羅恒遭判刑的關鍵。因偵訊的重心是羅恒,而非王謙暌的犯行,因此即使王有比羅恒更嚴重的犯刑,也不是偵辦的重點。由兩人偵訊的次數可見端倪,羅恒自1961年5月26日至8月25日共計偵訊17次並繳交5份自白書或報告。而王謙睽自4月10日至8月8日只偵訊6次及繳交3份自白書或報告。根據筆錄,王謙睽在1949年任湖北保安第九旅政工處長時,見戰事失利,便遊說旅長劉黎輝叛逃。王在武昌時還向共軍軍管會請求受訓。1963年10月2日羅恒和王謙暌經警總軍事檢察官胡慎義以(52)晴普字第939號起訴書起訴。依據1964年3月29日警總高等審判庭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張翊支、藍啓然、趙華通、成鼎作成(52)警審特字第三十七號的初審判決,羅恒的犯罪事實為1932年參加紅軍充當號角兵2個月,1935年經表姊蕭高蘭在漢口吸收加入共產黨,將王謙暌引薦給蕭高蘭,以及擔任公路黨部書記長時任用王謙睽,因此初審時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而王謙暌則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兩人聲請覆判,8月11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廖鶴群、褚振國、崔玉珩、夏明翼作成(53)覆高涼字第二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警總更為審理。11月21日警總高等審判庭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張翊支、趙華通、張玉芳、成鼎作成(53)警審更字第六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改判王謙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羅恒則維持原判。之後兩人雖然數度向警總和國防部提出再審、抗告,皆被裁定駁回。
該案的偵訊筆錄,究竟是否真實,也是本案的疑點之一。例如羅在1961年8月的偵訊中,指其主管交通處處長譚嶽泉也為共產黨員,稱兩人曾一同討論彼此的共黨身分。調查局的刑事案件移送書中,還稱羅恒與譚嶽泉勾結部分,奉令另案辦理,卻未見有相關紀錄。因此譚嶽泉涉嫌一事,究竟真是羅恒的供詞,或是辦案人員捏造,須更多檔案考證。而羅、王二人在法庭審理時,都指遭受刑求而被迫作不實供述。關於羅恒參加段德昌部隊一事,羅恒舉臺大歷史系教授李守孔的著作,指段部流竄荊門係1929年之事,1932年已無此部隊,如何能從軍? 羅恒也捍衛其表姊蕭高蘭的清白,指她自16歲後升學、就業、結婚等年年行止居所皆有可考,沒有與共黨發生關係之可能,更無法吸收羅恒成為黨員。羅恒指他半生都在政府單位從事黨、政、軍職,是要如何參加共黨? 又指偵訊時刑求嚴重,傷其左腿,體重由70公斤減至57公斤,該案在1961年8月偵畢卻拖至1963年5月才送辦,乃因被告一年半來療傷關係所致。
羅恒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時,更舉謝聰敏《談景美軍法處看守所》一書中所記載的史與為談話為佐證。根據被以「潛匪」嫌疑逮捕的調查局專員史與為,其在囚房內與室友談論羅恒案內情,稱「臺北市長黃啟瑞案」與羅恒案都是蔣經國與陳誠派系傾軋的結果,兩案都是史與為承辦,而羅恒案是他辦過最有趣的一案。史與為說陳誠中意黃啟瑞作為未來臺灣省主席的人選,但不為蔣經國所願,蔣經國乃下令警總以貪污罪辦理黃啟瑞;陳誠團隊認為不應浪費有限資源開闢橫貫公路,此也引起蔣經國不悅。蔣經國原以中央黨部第一組(組織部)副主任一職拉攏羅恒,但因羅的前任主管譚嶽泉希望羅到省政府交通處協助他,羅恒因此婉拒蔣經國的邀請。
史與為又稱沈之岳逮捕羅恒的兩個目的,一是剷除開闢橫貫公路的阻礙,二是企圖設局高玉樹行賄來阻止其競選臺北市長。史與為認為以「收賄」罪辦理羅恒較為困難,還是以「匪諜」罪來處理較為方便,經上級批示,最後以叛亂罪方向來辦理。但調查局的人找不著羅的把柄,才決定從羅的部屬下手,發現許衡峰在香港住了幾年,只要逼迫許衡峰承認自己是匪諜,就可以用「包庇匪諜」罪名處理羅恒。蔣經國認為「包庇匪諜」罪名太輕,不能太早釋放羅恒,辦案人員才換王謙暌作共同被告,以證明羅恒是共諜。史與為追憶他與調查局人員圍毆羅恒的情形,史與為舉起棍子揮打,羅恒則在地上滾動,膝蓋破碎,喊說:「我是省政府官員,你們怎麼向省主席(周至柔)解釋?」史與為反問羅恒:「省主席敢過問嗎?」
1969年4月10日王謙暌刑滿開釋。1971年5月24日羅恒刑滿開釋。1999年4月7日羅恒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0年9月3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但羅恒不幸已於1999年9月12日過世。王謙暌在中國的長子金幫華於2008年8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9年4月11日經第六屆第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羅恒與王謙暌二人於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1.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香港調景嶺難民營羅恒、王謙暌、沈秉文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40/303.1/0025。
2. 法務部調查局,〈羅恆 王謙睽案(四水專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11010000F/0047/3/33224。
3. 國防部軍法局 ,〈羅恒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54/3132530/530 。
4. 國防部軍法局,〈羅恆.王謙睽叛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53/278.11/436。
5. 國家安全局編
1964〈潛匪羅恒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三輯)》,頁233-241。臺北:國家安全局。
6. 謝聰敏
1991《談景美軍法處看守所》,頁50-58。臺北市:李敖出版社。
7. 金幫華申請,王謙暌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802。
8. 羅恒申請,羅恒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19。
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5月30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