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述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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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述周(1916-1975),江蘇淮安人。 依(53)警審更字第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運輸處大橋站站務員,其於陷匪時,曾被匪派為梁家莊參軍委員約四月。1961年10月2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4年9月24日交付感化。1967年9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因情節輕微,交付感化,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其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運輸處大橋站站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11月,交付感化2年11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