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述周
- 汪述周 男 1916年出生 1975年卒 江蘇 淮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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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汪述周(1916-1975),江蘇淮安人。
依(53)警審更字第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運輸處大橋站站務員,其於陷匪時,曾被匪派為梁家莊參軍委員約四月。1961年10月2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4年9月24日交付感化。1967年9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因情節輕微,交付感化,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其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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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運輸處大橋站站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11月,交付感化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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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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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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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