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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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恒 1917年出生 1999年卒 湖北 荊門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恒(1917-1999),湖北荊門人。 依(53)警審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簡任五級主任秘書。1931年其曾參加匪軍段德昌部充當號兵。1934年在武漢警備旅第二團醫務室充看護兵,與匪幹蕭高蘭相遇,經蕭吸收加入匪黨組織。抗日勝利後,奉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團部派至荊門一帶視察團務,與時任荊門分團主任之王謙睽相晤,旋為王引見蕭高蘭等情。1961年5月25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5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11月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除其自白外,僅有王謙睽之傳聞證據,且其於審理中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證據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交通處簡任五級主任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