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謙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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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謙暌(1917-1996),湖北荊門人。 依(53)警審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視察,其任職荊門分團主任時,由羅恒引見蕭高蘭,而後於枝江陷匪後逃至武昌,向匪軍管會請求受訓未果,便投靠蕭高蘭,經蕭高蘭同意派其來臺為匪宣傳暨連絡羅恒,命以「臺灣終久不會保,希望克明(羅恒之別號)回心轉意,站在人民立場,為人民立功」等語,促羅恒為匪工作,其來臺住羅恒家時,即將蕭高蘭所交任務相告等情。1961年4月10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8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4月9日刑期結束,4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8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4月經第6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羅恒之供述為據。惟其與羅君2人在審理中均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亦認其接受蕭匪高蘭派遣來臺係為匪宣傳,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視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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