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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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行之(1907-1978),湖北荊門人。 依(52)警審聲字第2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專員,其前任湖北省枝江縣長,兼松宜枝三縣聯防指揮官,以及川湘鄂綏靖司令部第三綏靖分區副司令,1949年國軍轉進,其奉令統率地方部隊,接守江防,與匪軍作戰,因戰事失利,在宜都聶家河南岸被匪軍俘擄,解至宜昌時,身分為匪軍偵悉,而後全家被匪送至武昌湖北省公安廳監禁,日間押出勞動改造,晚間由匪幹予以訓話、讀報、檢討會等思想訓練,月餘後撰寫自白書及志願書,志願回鄉生產,後被解送回鄉參加勞動生產。來臺後未將被俘受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等情形,向政府表白登記。1961年5月3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3年11月4日交付感化。 其家屬於201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因其作戰被俘,受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思想染有毒害裁定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5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